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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如何确定粮食收购价格


    自2004年国家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和购销价格后,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价格便成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市场中求生存谋发展的大事。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长期执行政府价格,企业自身定价体系不健全,加之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梳通秩序和市场体系不完善,企业难以确定合理的粮食收购价格。应如何确定粮食收购价格呢?

    一、掌握粮价形成规律

    在市场经济中,粮食购销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其价格形成因素是:一是粮食余缺;二是粮食质量优劣;三是粮食生产、流通环节成本;四是粮食供求时间差异,如季节性波动,不同年份不同价格;五是粮食流通秩序正常与否;六是区域外粮价波动;七是政府粮食政策影响。我们要准确洞悉和掌握粮食价格形成的因素,依据粮食价格形成规律确定粮价,以避免盲目性,提高合理性和科学性,降低定价风险系数。

    二、遵循粮食定价原则

    为确保所定粮价的顺利实施,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合理配置粮食资源的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规范粮食定价行为,遵循以下粮食定价原则。一是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兼顾国家、企业、种粮农民、消费者利益;三是维护正常的粮食价格秩序;四是确保当地价格稳定和国家用粮安全;五是购得进、销得出、有利润。企业在确定粮价时要综合考虑以上原则,进行整体定夺。

    三、合理确定粮食价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也就是我国粮食价格主要由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由粮食经营者自己制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最终形成。由于粮食是人民群众生活的最基本的物质资料,其价格波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因此企业在具体确定粮食价格中,在遵循粮食规律和定价原则的同时,还应注重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要确定粮食的理论基准价。粮食理论基准价为粮食投入产出的均衡成本和供方最低的均衡利润。因市场粮价始终围绕理论基准价上下波动,价格过高,刺激农民扩大生产,可能导致供过于求;价格偏低,制约生产、农民种粮积极性降低,致粮食短缺、供不应求。为此在粮食定价中,必须先确定理论基准价,将价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才能确保多方利益,有利于供求平衡。如何确定粮食理论基准价呢?

    其次,在确定理论基准价后,参考周边县市、区内外、全国及国际市场粮价,在理论基准价的基础上,针对市场粮价情况确定目标价格。据上表,我县在综合考虑后确定2005年春小麦最低收购不能低于1元/公斤,确定中等春小麦收购价格为1.06元/公斤。近年来,按此作价收效明显。

    再其次,以上为国标粮食定价。在粮食生产过程中因受自然、虫害、品种等因素影响,往往产出的粮食达不到国家标准,如超标芽麦、病麦等,对此等外粮食应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价格,不能以生产成本确定价格。如我县在收购超标芽麦中,按以销定购,确定销量和需方所能接受的价格后,按芽麦率确定4个等级、4种价格收购芽麦。

    四、确保粮食价格执行

    为确保已定粮价的执行,实现企业购销粮食的利润期望值,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价格执行。一是依法执行价格政策;二是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利用媒体公开价格,宣传粮食购销政策;二是重视政策与市场力量的有机结合,寻求执法部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击扰乱价格和市场的不法行为;四是建立健全企业价格管理制度和体系,准确把握粮价信息,及时修订粮价;方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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