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  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 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四条  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条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 202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现状分析报告-市场调研与发展动向预测 》。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绿色算力行业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参与算力全产业链生态建设

我国及部分省市绿色算力行业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参与算力全产业链生态建设

为推动绿色算力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5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提出鼓励互联网平台、新媒体等发挥品牌、市场、渠道、技术、算力优势,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品牌影响力。

2025年04月0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大数据行业相关政策:加强大数据等领域国际合作

我国及部分省市大数据行业相关政策:加强大数据等领域国际合作

为推动大数据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5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充分利用人工beplay下载软件 、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环保装备设计、生产、使用、运维等各环节数字化beplay下载软件 化绿色化水平。

2025年03月29日
提升工业互联网应用质效【附我国及各省份工业互联网行业相关政策一览表】

提升工业互联网应用质效【附我国及各省份工业互联网行业相关政策一览表】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工业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工业互联网行业稳定发展,比如2025年2月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2025年行动计划》提出加快数字化转型。扎实推进4个国家级、14个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加快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

2025年03月2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卫星互联网行业相关政策:有序推进卫星互联网业务准入制度改革

我国及部分省市卫星互联网行业相关政策:有序推进卫星互联网业务准入制度改革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卫星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二部门发布的《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提出纵深推进“宽带边疆”建设,加速5G网络向乡镇、行政村、近海、边疆等区域延伸,积极利用卫星通信技术增强网络覆盖能力。

2025年03月20日
完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附我国及各省份网络安全行业相关政策一览表】

完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附我国及各省份网络安全行业相关政策一览表】

为促进网络安全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信息科技外包、算法模型、新技术运用等风险管理,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创新应用。

2025年03月1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分布式存储行业相关政策:加强新型存储技术研发

我国及部分省市分布式存储行业相关政策:加强新型存储技术研发

近些年来,为促进分布式存储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新型存储技术研发,支撑规模化、实时性跨域数据存储和流动,提高beplay下载软件 存储使用占比。

2025年03月18日
推动移动支付向县域乡村下沉【附我国及各省份移动支付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推动移动支付向县域乡村下沉【附我国及各省份移动支付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为推动移动支付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动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移动支付等数字化医保服务应用。

2025年03月17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北斗导航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北斗导航等新技术与交通基础设施深度融合

我国及部分省市北斗导航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北斗导航等新技术与交通基础设施深度融合

为促进北斗导航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10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海洋渔船及船上设施装备更新改造,推广渔船海洋宽带、北斗导航定位、防碰撞等船用数字化终端装备,推动相关卫星信息系统的行业应用。

2025年03月14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