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规定了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是开展规范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应依据《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加强对规范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规范企业管理,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规范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网上信息系统,开展规范企业管理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1),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范企业应在自查自评报告中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对企业涉及《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有关情况变化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第十二条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五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4、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的。
       第十六条 企业应于变更发生30天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报告见附件2),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重新提出申请。
1、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
2、企业发生分立的;
3、与非规范船舶建造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第五章 整改
       第十八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3、经核实存在自查自评报告虚假统计数据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十九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情况经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条 撤销是指规范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管理办法要求的重大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第二十一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且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
4、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5、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8、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发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0天内,可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港口水运行业相关政策:推广“单一窗口”预约查验在水运口岸应用范围

我国及部分省市港口水运行业相关政策:推广“单一窗口”预约查验在水运口岸应用范围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港口水运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港口水运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四川省发布的《四川省推动中欧班列集结中心枢纽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2025年10月1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机场行业相关政策:加强机场等重点领域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国家标准制修订

我国及部分省市机场行业相关政策:加强机场等重点领域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国家标准制修订

为了进一步推动机场行业的发展/为了扩大机场行业的应用等/为促进机场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发布《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提出支持铁路、公路、水上、航空旅客运输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观光游览航空服务、旅客票务代理等,支持客运火车站、客运港口、机场等交通服

2025年10月0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海上运输行业相关政策:增加国际海运干线运力投入

我国及部分省市海上运输行业相关政策:增加国际海运干线运力投入

为促进海上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6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内河航运与国际海运、公路、铁路等方式间规则标准衔接,推进作业单证“无纸化”和业务线上办理,加强信息交互、数据共享,推动联运“一单到底”。

2025年10月0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集装箱行业相关政策:强化重点物资和国际集装箱运输保障能力

我国及部分省市集装箱行业相关政策:强化重点物资和国际集装箱运输保障能力

集装箱,是能装载包装或无包装货进行运输,并便于用机械设备进行装卸搬运的一种成组工具。集装箱最大的成功在于其产品的标准化以及由此建立的一整套运输体系。

2025年10月0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快递服务行业相关政策:完善快递物流配送体系

我国及部分省市快递服务行业相关政策:完善快递物流配送体系

快递服务是指快递收寄、运输、投递单运封装的、有地址的快件,即快递服务企业依法收寄并封装好的信件和包裹的统称。在向收寄人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或其他不需要储存的物品送到指定地点,递交给收件人,并获得签收的服务形式。

2025年10月0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渔船行业相关政策:加强渔船更新改造

我国及部分省市渔船行业相关政策:加强渔船更新改造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渔船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渔船行业稳定发展,比如海南省发布的《海南省加快构建具有特色和优势现代化产业体系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2025年09月2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公交行业相关政策:积极布局公交专用大功率充电设施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公交行业相关政策:积极布局公交专用大功率充电设施

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公交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6月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等发布《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积极布局公交、物流、中重型货运等专用大功率充电设施。

2025年09月1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地铁行业相关政策: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

我国及部分省市地铁行业相关政策: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动地铁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等发布《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拓展热泵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场景,推动使用热泵解决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场段等交通基础设施及配套建筑供暖需求,鼓励地铁列车、高速列车等利用热泵空调替代单冷空调和电取暖设备。

2025年09月15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