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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提请审议疫苗管理法 近年我国疫苗市场呈逐年增长态势

        12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议案的说明。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人用疫苗生产国,根据数据披露,我国每年批签发疫苗5亿-10亿瓶(支),全球排名第一。2012-2015年由于国内缺少重磅品种上市,疫苗产值均保持在150亿元左右,行业增长陷入停滞。

国内疫苗历年总批签发数量

数据来源:药监局

2011-2020年中国疫苗市场规模及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药监局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新疫苗市场分析报告-市场供需现状与发展战略规划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作疫苗管理法草案说明时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强疫苗监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草案对于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处罚

        产销假劣疫苗将禁入药品行业

        依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疫苗如果属于假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劣药,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基础上,草案提高了罚款上限,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如果属于假药,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

        如果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罚款下限由现行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至“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则可处以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同时,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法律责任条款,采用了“处罚到人”原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等,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甚至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草案加大了民事赔偿力度并明确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明确规定,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严重损害,受害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责任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全过程担责

        焦红表示,草案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公益性,将疫苗安全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支持;将预防重大疾病疫苗的研制、生产纳入国家战略,将疫苗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出现供应短缺风险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疫苗生产供应;实行免疫规划制度,保障居民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过程中疫苗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负责。

        草案提出,对疫苗生产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的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除符合一般药品的生产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本法专门规定的以下条件:符合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措施;符合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草案同时要求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上市销售前逐批进行审核、检验。

        三、监督

        举报所在企业违法行为给予重奖

        对于疫苗监管,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疫苗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疫苗监管工作和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管;建设国家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对疫苗的监督检査。

        草案提出,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测制度,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加强信息发布管理,疫苗安全风险警示等信息由有关部门统一公布,准确、及时公布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信息,并进行解释说明;举报疫苗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举报所在企业或者单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给予重奖。新京报记者王姝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YZ)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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