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含远程医疗)是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降低患者就医成本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有关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疫情防控中的优势作用,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新模式的长远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一)规范收费项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下同)按照属地原则,严格执行本地区允许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在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外,医疗机构新增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否则医疗机构不得申报价格和开展相关收费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除外)。
       
       (二)加强项目成本测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成本测算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互联网价格项目成本测算工作的指导。医疗机构要加强项目成本测算能力建设,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制订和调整提供依据。
       
       (三)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作为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优先在本省域内组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指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向其他参与的机构(指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受邀方或提供第三方平台的机构等)支付费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国卫财务发〔2019〕64号),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医疗机构现场及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所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一)确定分配关系。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不增加患者整体费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医疗收入分配比例,签署约定协议。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医疗机构与提供第三方平台机构之间合作的,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收入确认原则。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接诊医疗机构全额确认医疗收入。如果涉及受邀方,受邀方按照与接诊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确认医疗收入;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将应支付给受邀方的款项,同步冲减医疗收入。
       
       (三)账务处理要求。为满足“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需要,明确区分线上、线下医疗服务收支管理,医疗机构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在应收、应付类科目以及收入、费用、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等科目下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进行相关明细核算。
       
       (四)收费票据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费用,并向患者提供全额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远程医疗服务中,受邀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按照接诊医疗机构支付的金额开具医疗收费票据,作为接诊医疗机构冲减医疗收入的依据。
       
       (五)定期结算制度。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结算、及时记账。医疗机构间结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统一医疗服务工作量统计口径
       
       医疗机构统计“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量时,对1个诊疗活动由1家医疗机构独立完成服务的情况,该医疗机构依据医嘱计1次工作量;对由接诊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完成服务的情况,双方可分别计1次工作量。行政部门在开展宏观数据统计时,应当依据实际诊疗人次只对受邀方工作量进行统计。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医疗机构市场分析报告-市场规模现状与发展前景研究》。
       
       各类行业分析报告查找请登录chinabaogao.com或gyii.cn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院信息系统行业相关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院信息系统行业相关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

为促进医院信息系统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1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完善信息支撑。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做好本地医保信息系统功能对接改造,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运行和管理。省内共济工作可参照跨省共济执行。

2026年02月1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康复医疗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动康复辅具产品研发

我国及部分省市康复医疗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动康复辅具产品研发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康复医疗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康复医疗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四川省发布的《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数量。

2026年02月1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药饮片行业相关政策:提升中药饮片集约化生产水平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药饮片行业相关政策:提升中药饮片集约化生产水平

为了扩大中药饮片行业的应用,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发布《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提升中药饮片集约化生产水平。加快制定实施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配方颗粒国家标准,持续完善饮片质量标准体系。

2026年02月1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药材行业相关政策:建设高标准中药原料生产基地

我国及部分省市中药材行业相关政策:建设高标准中药原料生产基地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药材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发布《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建设高标准中药原料生产基地。引导中药工业龙头企业聚焦重点原料品种,充分发挥资金、技术、渠道等优势,在主产区因地制宜建设一批高标准中药原料生产基地,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强

2026年02月0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疗机器人行业相关政策:探索开展针灸、推拿机器人等beplay下载软件
设备推广应用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疗机器人行业相关政策:探索开展针灸、推拿机器人等beplay下载软件 设备推广应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医疗机器人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加强入境消费场景建设,创新中国消费名品场景化体验,培育高质量国际赛事、演出、医疗、教育、旅居、康养品牌。

2026年02月0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保健食品行业相关政策:推进保健食品原料复方配伍备案试点工作

我国及部分省市保健食品行业相关政策:推进保健食品原料复方配伍备案试点工作

为促进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银发医养行动的通知》丰富老年人健康管理内容,加强老年人养生保健行为干预和健康指导,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开展中医体质辨识等服务。

2026年01月30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