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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国出版行业监管体制与主要法律法规分析


        1、行业主管部门

        (1)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部门。其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其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责是: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等。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是主管省级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省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按审批权限受理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的申请,并办理呈报和登记手续;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拟定全省出版物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等;履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对所在地的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实行行业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化部对图书出版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2、行业监管体制

        (1)策划选题的管理制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重要领导人、历史事件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对重大选题运作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每月将下一个月拟安排的有关需要备案的选题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并同时抄送中宣部出版局。

        (2)出版物发行的管理制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图书质量管理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1997 年6 月颁布了《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对图书出版的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制度、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样书检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2004 年12 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图书质量管理部门、质量标准、管理措施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国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图书行业策划、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1)《著作权法》

        1990 年9 月全国人大会议通过《著作权法》,并于2001 年、2010 年分别进行两次修订,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合作期限、权利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了规范,对图书出版中作者的著作权、出版者的版权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2)《出版管理条例》

        2001 年12 月,国务院出台了《出版管理条例》,并于2011 年、2013 年、2014 年、2016 年分别进行了四次修订,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进口活动进行了规范。

        3)《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 年7 月,国务院出台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并于2016 年进行了修订,对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活动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印刷活动的管理,明确了印刷企业只有接受出版单位委托才能进行出版物的印刷。

        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2016 年6 月1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新增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内容,降低了出版物批发单位门槛,取消了“出版物总发行”、“出版物连锁经营”审批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全国性出版物展销,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由审批改为备案。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4 年1 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取消了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及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单位变更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2014 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国发[2014]5 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审批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及相应变更事项,原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 2014 年6 月30 日统一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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